根据1976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医疗器械修正案(the Medical Device Amendments Act,MDA),美国对传统的LDT长期采用医学检验实验室自我管理的模式,无需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申报,只要其质量要求满足美国临床医学检验实验室改进修正案(the Clinical Laboratory Improvement Amendments,CLIA)即可。
上世纪90年代末,美国FDA开始与各利益相关方讨论如何适当地监管LDT;2006年~2007年FDA起草了针对极少数LDT的监管指南;2010年FDA提出将对LDT进行全面监管。此后的4年间,检验相关学术团体和专业人员、生物科技公司、甚至美国国会等多方都表示强烈反对FDA的设想。2014年7月,FDA出人意料地发布了监管LDT的框架指南草案(Framework for Regulatory Oversight of 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2015年2月,FDA特别工作组又发布了NGS监管草案。本期中王蓓丽等[5]详细综述了FDA监管LDT的框架指南草案的核心内容,以及来自医学检验专业人士和医疗行业相关学术团体反对与支持FDA监管LDT的博弈之声。
美国临床化学学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Clinical Chemistry,AACC)及美国病理学家协会(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CAP)提出了对LDT进行风险分层的原则,并坚持对于低度及中度风险的LDT,仍应当由CMS根据CLIA实行监管;高度风险的LDT则可由FDA监管。
以日本为例,药品和医疗设备法(the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 Law,PMDL)是管理IVD制造商开发和生产试剂和设备,改善和确保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质量、合法性和安全性的唯一法律。目前日本大约有40个类似LDT的检测用于预测药物反应或诊断遗传性疾病并可以由医疗保险部门支付报销,但没有与医疗保险支付报销体系联系在一起的全面监督管理系统。